在一宗涉及赡养费纠纷的案件中,一位90岁的老人因要求其女儿每月支付5000元给其前妻作为保姆费用而被法院裁定。法院认为,尽管老人与前妻离婚时有协议规定了相关费用,但考虑到老人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生活需求,以及女儿承担的抚养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女儿每月应支付3000元赡养费给老人。
面对九旬老父提出的每月 6000 元赡养费要求,女儿邹大姐感到非常无奈。在老父亲罗列的日常开销中最重的一部分,竟是其每月向其保姆,同时是其二婚妻子(现已离婚)支付的 5000 元保姆费。成年子女需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子女和年迈父母的经济关系?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九旬老父起诉女儿索要保姆费
邹爷爷是一位年满 90 岁的高龄老人。由于高龄和肢体残疾,如今的他,早已失去了劳动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女儿邹大姐是他唯一的依靠,和她妈妈离婚后,邹大姐每月会向邹爷爷支付 3000 元的赡养费。邹大姐说,她对父亲此前所做的伤害家庭、伤害她母亲的行为一直心存芥蒂。但是,考虑到父亲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考虑到父亲的养育之恩,她仍会为父亲提供经济支持。
多年来,邹大姐履行了她的承诺。她会每季度向父亲支付 9000 元生活费,还会为父亲购买新炉灶、液晶电视、三轮助动车等生活用品。多年来,邹大姐一次次为邹爷爷解决了经济问题。她承担了邹爷爷的多层小区加装电梯费用,承担了邹爷爷的膝关节手术费和营养费用,还在邹爷爷生日时,为他送上了一万元礼金祝寿。
但是,邹爷爷并未因此对邹大姐满意。他屡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邹大姐增加赡养费。这一次,他的理由为自己的身体已经每况愈下,需要每月增加至少 5000 元的保姆费。因此,邹爷爷要求邹大姐,每月向其支付 6000 元赡养费。
法院:无法证明 5000 元保姆费真实存在
对于邹爷爷的要求,邹大姐并不愿意。从情感上讲,如今照顾邹爷爷的保姆,其实是邹爷爷的二婚前妻。2008 年,邹爷爷不顾女儿的反对,和妻子离婚。一年后,邹爷爷与二婚妻子结婚。2021 年,邹爷爷再次离婚。
原本就认为父亲伤害了家庭的邹大姐,面对要向邹爷爷如今的保姆,也就是他的二婚前妻,每月支付 5000 元保姆费一事,心存芥蒂。
另一方面,邹大姐自身的经济状况也并不富裕。她如今已经失业,正在领取失业金等各种补助,还要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每月 3000 元的赡养费,已经让她疲惫不堪。因此,她向法院诉请,希望将每月的赡养费降至 2000 元。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邹爷爷没有退休工资和其他收入来源。每月仅有的收入,是政府发放的 1400 元补助。作为高龄老人,邹爷爷聘用保姆照顾其日常起居,符合常理。
但与此同时,邹爷爷并未和其聘用的保姆签订劳务合同,保姆的身份又是邹爷爷的前妻,邹爷爷与保姆之间,是否真实产生了每月 5000 元的保姆费,邹爷爷并未充分举证。
在一年前宣判的赡养费诉讼中,女儿邹大姐已经一次性支付了邹爷爷 10 万元,目前邹爷爷尚有 7、8 万元的存款,如果邹大姐每月按时向邹爷爷支付赡养费,则可以完全满足邹爷爷的需求。因此,法院并未支持邹爷爷关于提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至于邹大姐提出的降低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邹大姐并非近期失业,经济状况并未因失业发生突然改变,且多年来邹大姐一直按照每月 3000 元标准向邹爷爷支付赡养费。因此,邹大姐关于降低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样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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