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文拐卖14名儿童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仍不认罪

王浩文拐卖14名儿童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仍不认罪

麴卿 2024-11-29 香港日刊 1 次浏览 0个评论

界面新闻记者 |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112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当日中午,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被拐儿童家庭代表雷武泽接受媒体采访称,王浩文在庭审中坚持不认罪,不承认拐卖了他的儿子川川(化名),“面对指控,王浩文始终说我不知道’‘忘记了’‘不是我做的,只认可他在2009年至2010年间拐卖3名儿童的事实及证据,对于其他8名儿童(被拐卖)则辩称未参与。

雷武泽看来,这是狡辩。公诉人也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浩文拐卖了川川。

此前在一审中,王浩文也拒不认罪。今年6月,四川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浩文被判处死刑。王浩文后上诉。

前罪加漏罪累计拐卖儿童14人

王浩文拐卖14名儿童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仍不认罪

因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是立起来的,雷武泽在寻子圈被称为雷公。他的儿子小名川川,于19984月出生。2001年,雷公夫妇带着3岁的儿子川川租住在湖南岳阳老火车站附近的某货物中转站。当年109日清晨,川川被邻居苏某某带出去玩后失踪。从此,雷公一家开始了漫长的寻子路。

夫妻俩寻子22年,20236月,雷公终于寻回了自己的孩子川川。次月,川川和雷公一家团聚。拐卖川川的人贩子名叫王浩文,是一名惯犯。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浩文从2001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拐卖儿童至2014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10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书还指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2024年6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另两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一审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起上诉。

雷武泽希望,二审法院能维持对王浩文的一审死刑判决

雷武泽同时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王浩文等被告人赔偿自己和妻子的寻亲交通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每项各1元,共6元,还提出要王浩文公开赔礼道歉。

何时会被判死刑?

王浩文是否会被判处死刑,二审法院后续会作出明确认定。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重点检查)境外的,属情节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我国目前已较少有拐卖人口罪犯被判处死刑。最近一起案件是2024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余华英曾拐卖儿童共17名,其中一名儿童杨妞华后来寻亲回家,父母却已经去世。

《法制博览》杂志20184月刊发署名田丽媛的文章《一律判处死刑是否能够有效的预防拐卖儿童罪》指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可获取的200份拐卖儿童罪案例看来,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罚仍然是有期徒刑。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我国各地已较少发生拐卖儿童案件。2022年5月,公安部曾介绍,2021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比2013年下降86.2%,其中备受群众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立案不到20起,且均基本实现快速侦破。另一方面,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团圆”行动,找回上万名失踪被拐儿童,也使得一批陈年积案得以告破,众多人贩子被抓获。

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法官会考虑哪些因素才会判定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判处犯罪人死刑?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告诉界面新闻,从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来看,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八项情形,就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范围内量刑。而具体到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官可以就具体犯罪情节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参考法条所列举的八项情形,根据犯罪行为在这八项情形当中的轻重来判定,也会结合当下的社会价值观去理解解释。

 “我国司法原则认为,判处一个人死刑意味着没有办法在法律上通过教育挽救的方式进行处置”,安翔说。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显示,1998-2008年间,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其他被告人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予以出卖,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其死刑。

最高法当时表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树山所犯罪行已属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另一则案例显示,2006-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 向他人收买儿童并贩卖。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

最高法认为,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安翔表示,从上述两个司法案例来看,被拐卖人数、跨越的时间、造成的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都是法官考量犯罪人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程度的依据。

而对于网络上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观点,安翔表示,应充分理解社会公众对人贩子拐卖儿童行为的憎恶程度,对拐卖儿童犯罪处以一律死刑虽然会让犯罪行为有所下降,但犯罪行为从来就不会因为被处以极刑而杜绝,相反可能会对被拐卖儿童的生命造成更大威胁,在巨大的刑罚压力下,犯罪行为人为了避免被司法机关获取到拐卖儿童的证据,可能会杀害被拐卖的儿童。一旦有拐卖行为就被认定为死刑,犯罪人将不惜一切代价逃避法律责任,这也不利于犯罪人终止犯罪,交代被拐人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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