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孕妇在动车上被行李砸中导致流产”一事引起外界关注,相关责任划分也引发讨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陈亮律师、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等专业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广州客运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据该孕妇在网上的发帖讲述,她于1月22日乘坐D3702次列车的一等座,被同一车厢旅客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受伤。幸好,列车上有当医生的乘客,在该乘客的陪同下,孕妇下车就医,但未能保住7个月的胎儿。
该孕妇称,事发后,他们联系了行李箱的主人以及铁路部门,双方一直在“踢皮球”,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方案。在评论区,该孕妇回复称,她打算起诉行李箱的主人以及铁路部门。
2月19日下午,微博@广州客运段 发布情况说明称,近日,广州客运段注意到网上反映“孕妇在D3702次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伤”信息。经核实,具体情况为: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怀孕旅客张女士。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后续,广州客运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铁路部门与过错乘客均应担责,责任划分须根据具体情况
针对此事的责任划分问题,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陈亮律师表示,旅客在高铁列车上放置行李,若把行李放在可以放置行李的地方,相当于把行李的管理权委托给了承运人,列车方作为承运人需要对旅客行李履行管理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若有其他乘客被行李砸中受伤,对于该放置行李的旅客而言属于意外事件,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列车一方作为承运人存在管理失责,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到此次事件,根据铁路部门的通报,旅客把行李放置在禁止放置行李的地方,并且旁边还有明确标示提醒禁止放置行李,那么放置行李的乘客存在明显过错,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陈亮律师认为,作为承运人,列车一方对列车上的行李负有管理职责,其应当要求旅客正确放置行李,并及时纠正不当放置行李的危险行为,排查风险隐患,以避免行李伤人事件发生。如果列车一方存在前述管理失责问题,依法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当事各方如何具体划分责任,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形、各方过错情况等,由司法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的观点与陈亮律师基本一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认为,就孕妇的损害,铁路部门依据《铁路法》第58条和《民法典》第823条,应承担全部责任,错放行李乘客应承担部分责任,两者对孕妇共同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比例连带责任。“不过,这里要看具体场景下,孕妇对自己人身安全的照顾是否也有疏忽,如果也有疏忽,只要不是重大过失,不影响铁路部分全赔,但在错放行李乘客部分责任的大小上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孙维飞说。
如果孕妇提起诉讼,且仅起诉铁路部门,责任如何划分?
孙维飞认为,如果铁路部门对孕妇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可以向错放行李乘客追偿,但不是全部追偿,而是部分追偿。理由是:乘客将行李放行李架连接部位,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但该乘客也不是故意的,铁路部门未能及时纠正,终局责任不应全由乘客一人承担。
在一定前提下运输部门就旅客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不可抗力或乘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铁路部门才会免责,其他原因运输方不免责。”孙维飞表示,其原因在于:一是运输方更便于通过价格机制等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假如有第三人或其他乘客制造的风险,运输方更容易管控这种风险,也更方便查找确定致害人等,其可以先承担责任再追偿。
而该案中乘客乱放行李的过错责任在于,乘客乘坐现代化交通工具,应具备基本的常识,遵守安全指示。
孙维飞还介绍,孕妇虽可以单独起诉铁路部门追偿,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要求追加错放行李乘客作为被告,以利于查清事实,和一揽子解决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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