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一女子在出租房内遭到70岁房东猥亵,但是因为房东年龄超过70周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前几天,还有一名女子在面试时遭遇70 多岁董事长猥亵,也是因为超过70周岁的原因未予执行行政拘留。
大河报 图
此外,湖南邵阳一名93岁强奸犯在被判处了15年的重刑之后,因为“生活不能自理”,当地看守所拒绝对其收押。
虽然三起案件有一定区别,但在一般公众看来,都是高龄老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却因为年龄过大的原因,事实上躲过了牢狱之灾。
三起案件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公众的思考:个别违法老人是不是成了法律管不住、监狱不收押、拘留不执行的“法外之徒”?类似的案件处理,会不会让个别人产生“倚老卖老、以身试法”的错误念头?
因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和罪犯的年龄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里暂不展开讨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直接以年龄划线的,那么,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在当下深度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有没有作出调整的必要?
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订于2005年,取代了之前1986年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新增了四种行政拘留处罚的豁免执行情形:(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0年后,重新检视一下当初的规定,对14到16周岁,16到18周岁两档未成年人适用一定的行政拘留豁免,体现出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孕妇以及哺乳期母亲,不适用人身拘留的处罚,也体现了人道关怀原则。但是,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一律不适用行政拘留,在20年之后就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者,20年来我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有着长足的进步。2005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2.95岁;2023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了78.6岁。“人活七十古来稀”已经成为过时的说法。
二者,老年人口越来越多。2023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万人,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万人,占总人口的15.4%。从中可以推算,70周岁以上依法不能执行行政拘留的人口基数是相当大的,可能会形成法治的敞口风险。
三者,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进步,7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健康状态、认知能力也有明显提升,不再是刻板印象当中的“风烛残年、耳聋眼花”。“古稀老人”如果从事违法犯罪,很多有着相当的体力、健全的认知能力,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当下进入了深度老龄化社会,社会需要作出“适老化”的改造,各方面也在强调保障老年人的权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前述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70周岁以上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
但也要看到,根据一些城市司法机关公布的数据,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老年犯罪人数逐年上涨(虽然未必代表全国的情况)。对这些违法乃至犯罪的老年人,用什么样的惩戒手段才能达到震慑违法、恢复正义的社会效果?
虽然不执行拘留,不意味着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用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警告、罚款的处罚,但是治安拘留这种人身拘禁处罚的震慑违法、阻止侵害的效果是最突出的。
前述两起70周岁以上老人猥亵妇女的案件,违法者主观恶性深、违法暴力特征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对女性受害人精神伤害很大,如果不适用人身拘留予以处罚,警告、罚款能不能达到惩戒违法、制止再犯的法律效果?
同样是关于年龄和法律责任的讨论,之前,一些小于14周岁的“小霸王”滥用法律的保护性原则,肆意杀人害命、手段残忍,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经过媒体报道、公众广泛讨论,形成共识,推动刑法的修订,将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14周岁的“一刀切”下降到了12周岁,这一立法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在当下深度老龄化的社会演进过程当中,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回首20年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70岁以上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哪怕从未雨绸缪预防犯罪的角度,是不是有“适老化”的调整可能性?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了,老年人相关的法律责任年龄能不能上调?
立法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因为极个别的个案而随意修法,但是针对最近连续发生的“老人违法没法关”的案件,不妨展开探讨、集纳意见,这也是充分发挥“开门立法”优势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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