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老板变卖查封商铺获刑两年,又指使他人“虚假诉讼”再获刑

房企老板变卖查封商铺获刑两年,又指使他人“虚假诉讼”再获刑

茹昂然 2025-02-25 香港日刊 2 次浏览 0个评论

  来源:新黄河

  新黄河见习记者:郑旭  

  杜君(化名)清楚地记得,在过去十几年里,他和项某平因债务纠纷来来回回打的每一起官司,也见识到了对方为了逃避债务,如何跟司法机关死缠烂打、机关算尽。

  2011年,杜君弟弟杜彬花费1234万元从项某平的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多套房产,两年后因迟迟未能收到房子,杜彬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项某平名下抵押的商铺被法院查封。令杜彬没想到的是,次年项某平未经司法机关许可,将查封的商铺抵顶给他人。杜彬只好开始漫长的维权路,直到他去世后,由哥哥杜君接过“接力棒”,兄弟俩这一维权就是十多年。2022年,事情终于有了进展,项某平因犯非法处置财产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2年前后,项某平还从杜彬处借款融资,本息高达4532万元,也一直无力偿还。2018年,杜君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法院查封了项某平公司名下的8套房产。随后杜君发现,这8套房产竟然又被项某平“卖”掉了。有8名购房人拿着虚假的“购房合同”分别提起诉讼,前后打了数十起官司,试图撤销法院查封决定,均一一败诉。2025年1月,项某平又因为指使他人提起虚假诉讼,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令杜君不解的是,检察院在起诉书里提到项某平指使8人提起虚假诉讼,法院只认定一起虚假诉讼的事实,项某平因此未被认定“情节严重”,最终得以“轻判”。

  近日,新黄河记者从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处获悉,由于对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决存在异议,目前检察院正对此案申请审判监督。

房企老板变卖查封商铺获刑两年,又指使他人“虚假诉讼”再获刑

  非法变卖查封商铺,商人8年后终获刑

  7年奔波维权最终积劳成疾,2017年,48岁的杜彬死了,死的那一刻也没要回他的房和钱。

  杜彬和项某平的债务纠纷,还得从14年前说起。2011年11月,杜彬花了1234万元与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瑞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按期交房,2013年9月,杜彬向乌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法院作了财产保全。之后,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景瑞隆公司开发的两套连体商铺。与此同时,杜彬向乌海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让杜彬没想到的是,2014年景瑞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平未经司法机关许可,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查封商铺中的2600多平方米抵顶给他人。后来经过评估,上述被项某平抵顶出去的房产价值人民币2500余万元。由于查封的房子被抵顶,杜彬无法要回属于自己的商铺。于是,他就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2017年,杜彬去世时仍然没能维权成功。当时,公安机关曾对项某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杜君说,弟弟临终前抓住自己的手,含泪说自己拖累了整个家庭,对不住70多岁的父母还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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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2021年4月,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正式立案。2022年,项某平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同年5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项某平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项某平对一审判决不服,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他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是我弟弟的一个心愿。”杜君说。

  指使他人提起虚假诉讼,又被判刑一年半

  杜彬和项某平的债务纠纷,不止上述一起。2012年前后,项某平还从杜彬处借款数千万元,此后一直未能偿还。2015年,杜彬将项某平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确立双方义务,项某平及其公司应向杜彬支付本息共计4532.37万元,但一直未支付。

  2018年,杜君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该院查封了项某平景瑞隆公司名下的澳林花园8套房产。随后杜君发现,自己申请查封的8套房产竟被项某平“卖”掉了。

  杜君说,2021年初,项某平为保全澳林花园小区被查封的8套房产不被法院执行,指使公司人员李某清安排出纳项某芳、薛某云、王某向8名购房人出具了虚假的交款收据和购房合同。从2021年起,8人以购房人名义,分别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试图撤销法院查封决定,前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等,均败诉或被驳回。

  杜君对记者表示,8名购房人一共提起了数十起民事诉讼。对于杜君来说,应付这么多诉讼已花费了他大量精力,单诉讼费用就花了100多万。

房企老板变卖查封商铺获刑两年,又指使他人“虚假诉讼”再获刑

  法院审理上述民事诉讼期间,将项某平违法犯罪线索同步移交给公安机关。2024年5月,项某平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乌达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乌达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项某平多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5年1月,项某平向本院递交认罪认罚申请书。

  2025年1月24日,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平伙同另案被告人李某清、项某芳、薛某云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宣判项某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受害方质疑判决过轻,有7人未被认定虚假诉讼

  在杜君看来,针对项某平虚假诉讼罪的判决有些过轻了。在乌达区作出的项某平刑事判决书中,只认定了另案被告人薛某云伙同项某平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这也直接影响到项某平的量刑。据薛某云的供述,她系景瑞隆公司的工作人员,2020年底被李某清指使冒充房主打官司,并填写了虚假的制式团购合同和相关收据,律师是李某清找来的,律师费也是公司交的。

房企老板变卖查封商铺获刑两年,又指使他人“虚假诉讼”再获刑
房企老板变卖查封商铺获刑两年,又指使他人“虚假诉讼”再获刑

  不过,赵某、吉某、刘某某、邢某某等另外7人未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在项某平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表示,虚假诉讼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的行为。《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将捏造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未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本罪。本案中除另案被告人薛某云之外吉某等其余7名购房人对既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部分篡改的行为不属于捏造,不成立虚假诉讼罪。法院最终认定,项某平伙同另案被告人李某清、项某芳、薛某云为7名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据材料用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平犯罪情节严重不予支持。

房企老板变卖查封商铺获刑两年,又指使他人“虚假诉讼”再获刑

  “在前面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中,这另外7人与薛某云并无实质性区别,都不是真正的购房人,都是在项某平等人的指使下,拿着虚假合同和收据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他们所委托的代理律师和薛某云聘请的律师均是同一个人。这7人前后提起的多起执行异议之诉,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对我们造成严重伤害,怎么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呢?”杜君对此不理解。

  记者注意到,在项某平的判决书中,有购房人表示,所谓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在2021年开发商告知其房屋被查封需要诉讼,李某清给了一套购房收据和合同用于起诉,同时也是李某清组织购房人起诉的。新黄河记者梳理这7名购房人的执行异议民事判决书发现,这7人和景瑞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在法院看来因不能证明签订的时间,所以无法认定他们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就涉案房屋与景瑞隆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记者还注意到,这7人并非原始的购房人,在他们各自的判决书中,均出现过“因受案房屋在首次出售后发生过更名”的描述。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这就是七起‘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怎么能被认定‘部分篡改型’呢?退一步讲,即使被认定部分篡改,这7人难道不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吗?”杜君表示,2023年,这7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后移交至检察院,之后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检察院原本有意分批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由于在项某平判决书中这7人未被认定有犯罪事实,所以目前均已解除取保状态。”杜君说。

  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受害方至今未获赔偿

  尽管项某平已身陷囹圄,但对于杜君来讲,却无法得到太多慰藉,因为兄弟俩维权十多年,官司打了数十起,至今却没能成功拿回任何补偿。

  “第一笔1234万元欠款,因为项某平把查封的商铺成功变卖了,产权方变更已成事实,我们一直追不回来,投诉到多个部门都没有用;第二笔4532多万元的欠款,因为这多起执行异议之诉,后续又因为刑诉,中断了法院所有执行程序,目前一分钱都未能执行回来。”杜君说,只有帮助弟弟成功把欠款追回,才能真正让逝者得以安息。

  近日,记者从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处获悉,由于对乌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目前正准备对此案申请审判监督。

  针对此案,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潇宁分析认为,关于7名购房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罪,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审慎判断。根据规定,若行为人故意虚构关键事实提起诉讼,干扰司法程序或侵害他人权益,则可能构成该罪。“本案中,购房人在明知未支付足额购房款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收据、虚构关键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具有明确的欺骗法院、阻却执行的故意。执行异议程序是司法执行的重要环节,虚假异议导致法院需额外审查,浪费司法资源,拖延执行进程。若法院未及时识破虚假证据,可能导致错误解除查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钟潇宁说,通过伪造合同和收据虚构付款事实,故意提起执行异议以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已妨害司法秩序并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达到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不过,司法机关及时识破了7位购房人提供的虚假材料,驳回了7位购房人的执行异议,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的严重后果。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法院认为这7起案件属于“部分篡改”而非“无中生有”,认为购房人与景瑞隆公司之间原本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如果仅涉及虚增金额,则属于“部分篡改”而非完全捏造,就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购房人和景瑞隆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既然受害方提出异议,还需司法机关认真核查清楚。即使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购房人如果涉嫌捏造虚假票据,也可能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付建说。

  上述两位律师均表示,法律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也划定了清晰红线。无论是购房人还是债权人,都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若对执行存在异议,需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完整;即便为了维权,也不可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否则可能从“受害者”转化为“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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