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歌星到骗子:一个影视大佬的犯罪之路

从歌星到骗子:一个影视大佬的犯罪之路

巩蔼 2025-03-26 职场八卦 3 次浏览 0个评论

周嘉曾在北京当过歌手

后从事影视传媒行业的工作

并制作过多部影视剧和综艺节目

在影视圈小有名气

后来

受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周嘉公司的盈利状况并不理想

流动资金紧张

于是

他便动起了搞影视诈骗的歪脑筋

尝到甜头后

他还试图复制 " 生财之道 "

案发后

面对检察官的指控

周嘉振振有词

" 我没有罪 "

从歌星到骗子:一个影视大佬的犯罪之路

无法兑现的影视投资合同

2021 年 8 月,重庆的文瑜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遇了 " 杀猪盘 ",投资电影《杨某》的 24.5 万元血本无归。

原来,文瑜 2020 年 3 月在一个微信群里添加了一位好友,对方称来自浙江宁波,做汽车配件生意,经济实力雄厚,两人相谈甚欢,文瑜觉得自己遇到了 " 蓝颜知己 "。

2020 年 5 月,此人对文瑜说,他通过内部渠道获得了江苏镇江某影业公司投资的动画电影《杨某》电影份额。在对方的强烈推荐下,文瑜购买了 0.07% 的份额,并签署了收益权认购合同,合同约定电影上线公映后,文瑜可获得相应分红。但是不仅收益没有如约而至,这名 " 蓝颜知己 " 还将文瑜拉黑了。

退休的彭琳也遭遇了相似的经历。2020 年 8 月,彭琳加入了一个 " 炒股群 ",每天跟着群里的 " 炒股大师 " 打卡学习炒股诀窍,群里的 " 学员 " 还时不时晒出自己的 " 学习成果 "。

20 多天后,大师在群里介绍了如何投资电影,并表示自己手上有少量电影《杨某》份额。在彭琳的恳求下," 炒股大师 " 才勉为其难分了一小部分给彭琳,但约定的收益却怎么也没等到。

文瑜、彭琳的遭遇不是个案,各地公安机关随后接到数百起类似报案。公安机关发现,这些认购合同的来源都指向周嘉实际控制的江苏镇江多家影视传媒公司。2021 年 8 月,侦查机关对周嘉等人立案侦查。至 2023 年 2 月,以周嘉为首的 20 余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到案。

从歌星到骗子:一个影视大佬的犯罪之路

携手策划影视投资骗局

曾在北京当过歌手的周嘉,2010 年后回到江苏从事影视传媒行业的工作,并制作过多部影视剧和综艺节目。2018 年初,周嘉在镇江成立并控制多家影视文化公司,专门从事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组织艺术交流活动等相关业务。

2019 年底,周嘉以自己实际控制公司的名义计划投资 3000 余万元,打造动画电影《杨某》。

受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周嘉公司的盈利状况并不理想,流动资金紧张,便动起了搞影视诈骗的歪脑筋。2019 年 12 月,周嘉找到了专门从事影视剧、综艺节目推广的姚江(另案处理),两人决定将电影份额拆分后出售。为了获得更多收益,二人还将电影的实际制作成本夸大到 2 亿元。

2020 年初,姚江雇用沈艇等人,通过用软件查找文化传媒公司的途径招募下游代理商,由代理商负责拉人投资《杨某》,并承诺将投资人投资额的 50% 到 60% 作为宣传费返给代理商。

利诱之下,代理商们纷纷加入,为《杨某》擂鼓呐喊。为了赚取高额佣金,代理商们通过发布网站广告、炒股微信群、随意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添加客户,以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等为由吸引数百名投资人参与投资,共骗取了 400 余名被害人资金 6000 万余元。采用上述模式宣传推广未制作完成的《杨某》电影项目欺骗投资者。

期间,周嘉还以自己实际控制的 3 家公司的名义出资 4300 万元,购买了另一部电影《开某》的 30% 份额。觉得《杨某》的 " 生财之道 " 可以复制的周嘉,又与专门从事影视剧、综艺节目推广的吴勤共谋,采用上述模式宣传推广,将该电影项目的实际制作成本从 1.4 亿元夸张到 3.5 亿元,以认购电影项目份额获取票房分红为由,非法吸收公众 2.5 亿余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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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影视投资诈骗犯罪

2023 年 2 月,由于案情复杂、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大,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办案组围绕查明涉案人员身份、吸收资金手段、涉案资金规模等情况,出具多份引导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电影项目备案立项过程、涉案电影项目制作进展情况、周嘉投资金额等事实。同时,还围绕查明该案资金规模及获利情况,督促公安机关会同审计机构开展资金审计,督促查扣涉案资金 1000 余万元。

2023 年 8 月,周嘉等 20 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京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杨某》电影项目持续吸收参与人的投资款,在有能力完成项目的情况下未用于项目运营,致使项目无法实现,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开某》已经公映,电影股权份额有履行和给付回报的可能性,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定性。

2023 年 12 月 29 日,京口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周嘉、吴勤等人提起公诉。2024 年 3 月 1 日、4 月 29 日,法院分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周嘉、吴勤仍心存侥幸。

" 影视投资有风险,案涉两部电影都是经过正规途径备案立项的作品,都实际投入了制作费用,将电影项目打包成金融产品溢价出售是电影行业常见的融资方式,我出售我自己所有的电影份额纯属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件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周嘉在庭审中说道。

" 两部电影的确是真实存在的,虚增制作成本向公众募集资金本身就很常见,我没有罪。" 吴勤在庭审中辩解道。

" 周嘉等人委托制作公司制作《杨某》电影项目,但在制作宣传片后就不再投入拍摄,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杨某》电影项目的投资推广中,周嘉、吴勤等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夸大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大额资金形成‘资金池’,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检察官依据扎实的在案证据,针锋相对地回应。

法院认定,被告人以认购《开某》电影项目份额获取票房分红为由,非法吸收公众 2.5 亿余元资金,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以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等为由,骗取 400 余名被害人认购尚未制作完成《杨某》电影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6000 余万元,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2024 年 7 月 26 日,经京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嘉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 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勤等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嘉不服判决,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10 月 30 日,镇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维持原判。2024 年 4 月至 8 月,案件中涉及推广、销售等环节的沈艇等 16 人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15 万元至 5 万元不等。

办案的同时,京口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作配合,持续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引导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1180 余万元以及名下多套房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影视投资专业性强、回报周期长,且一般根据票房分红自负盈亏,具有一定风险,非专业人士难以分辨。建议投资者选择自己熟悉的领域,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谨防影视投资梦破碎、票房分红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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