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总能瞧见身着校服的学生骑着电动车四处穿梭。可这些懵懂的 " 追风少年 ",交通安全意识不足,监护人也疏于看管,骑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便审理了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重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系同一初中的学生。2024 年 3 月 24 日下午,四人互相邀约去公园游玩,小郑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黄,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方,在公路上逆向行驶。行驶至公园前路段时,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王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19 万余元,并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王某将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的监护人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09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郑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小郑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小郑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 18 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郑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小郑父母作为小郑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亦未举证证明小郑有财产支付本案赔偿费用,故小郑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考虑到小郑父母赔偿能力和王某身体状况,法院确定暂时给付 5 年护理医疗费用,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69 万余元。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抚养、教育与保护的责任。若因监护失职导致他人受损,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父母应加强监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不为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提供电动车,坚决杜绝违规骑行,从而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骑行中的风险预判不足,骑行时容易出现超速、违规载人、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与自行车相比,电动车行驶速度更快,一旦遇到突发状况,未成年人因应变能力有限,极易发生碰撞、侧翻等事故,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此外,事故发生后,未成年人往往会背上极为沉重的精神负担,他们可能会陷入恐惧、自责、焦虑等负面情绪无法自拔,身心遭受巨大伤害。若不及时进行干预和疏导,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长期且深远的影响,阻碍其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健康心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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