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课程中学生受伤,授课老师存过失被判担责

公益课程中学生受伤,授课老师存过失被判担责

山绍 2025-03-30 澳门月刊 1 次浏览 0个评论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丹)一名学生在某机构开设的公益课程中受伤,经过法院判决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涉事机构认为,两位授课老师存在重大过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机构已经支付给学生的赔偿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受伤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 20% 赔偿责任,向该机构赔偿 43175.14 元。

某机构诉称,案外人小刘在参与其组织的活动时意外受伤,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其赔偿小刘损失,李女士、王女士为该次活动的志愿老师,负责活动内容的策划、组织、安排和执行。因二人在活动组织、告知、执行等具体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才造成小刘人身伤害,故要求判决李女士、王女士偿还该机构赔偿案外人的款项 215875.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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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王女士辩称,活动为该机构组织开展,其系该公益课程的志愿者,是在机构安排下履行职务,在活动中尽了最大努力保障参与者安全,对损害结果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机构作为组织者,应当由其保障活动及场所的安全和秩序,本次意外的发生系其提供的场地存在固有安全隐患和风险所致,故不同意机构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系其主要职责,李女士、王女士称其参与活动系因热爱,希望帮助孩子们学习,课程设计及讲授系由李女士、王女士负责,班级安排、组建、上课时间由该机构确定,场地由机构提供,机构安排人员巡视,截止到事发时课程也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综上来看,李女士和王女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机构指挥和监督,故该机构和李女士、王女士之间就开展涉案课程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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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女士、王女士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主观上过错,从课程内容上看,上课时李女士、王女士让所有学生同时体验,未予以严加看护,亦未对学生登上平台触摸湖山石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制止,故李女士、王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对课程参与者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应负担更多的义务,包括保障场地安全、监管授课老师、管理上课过程和学生安全的主要职责,该机构应当定期对湖山石的状况进行检查,但事发时该湖山石底座已经存在陈旧性裂缝,摆放湖山石的平台未设置安全提示,周边亦无保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李女士、王女士的授课内容,机构未进行考察、监督,对于课程内容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李女士和王女士、该机构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失,结合双方过错,法院认为对于案外人的损失,机构应当承担 80% 的责任,王女士、李女士应当承担 20% 的责任,判决王女士、李女士向机构赔偿 43175.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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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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