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8 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毒品犯、洗钱犯胡某某执行了死刑。
基本案情
关于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罪犯胡某某因与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制造毒品被刑满释放后,于 2018 年 7 月,与陈某、周某某(均系同案罪犯,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牟利。
截至 2022 年 3 月案发,胡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 麻古 ")141 块(每块 6000 粒),共计 84.6 万粒,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38 块共计 21788.24 克。
2022 年 3 月 17 日,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关于洗钱的事实
2018 年 7 月,胡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周某某、陈某等人长期贩卖毒品牟取暴利,后以购买货币基金、投资酒吧、买卖车辆、房屋及借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共计 626.135122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贩毒所得转换为基金、房产、车辆、投资等,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胡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胡某某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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