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接受媒体访谈时表示,被执行人只有在存在有钱不还、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六种情形之一时,才能被纳入失信名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2024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经核实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应纳入失信名单。这一举措受到社会广泛赞誉。信用惩戒制度实施十年来,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各地执行中也存在“扩大化”、“一刀切”和过度执行问题,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突出问题
(一)“老赖”数量畸高。截至2025年3月22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存量高达852万人,相当于欧洲瑞士、塞尔维亚等中等人口国家。另据媒体报道,到2025年2月,全国累计有1627.0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还债或与债务人和解。由此推算,全国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在2400万人左右,约占全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3%;平均每7个市场主体有1人曾经上榜。社会普遍质疑“老赖”数量过多有悖常理,因为大多数民企经营者是讲诚信的,希望把企业做好。
(二)未严格区分“有钱不还”与“无钱可还”的情形,存在“错杀”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应纳入失信名单。但部分地方法院未能严格区分“无钱可还”与“有钱不还”的情形,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纳入失信名单。
例如,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失信”前约十年从未发生贷款逾期,一直是近十家银行竞相争取的优质客户。有的银行甚至通过当地政府等渠道主动争取对其发放贷款。由此可见,该企业负责人是讲信用的,其人品得到了近十家银行的一致认可。
然而,由于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等原因,该企业在短短半年内连续代偿了约5300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的42%,导致其支付能力急剧下降。在此情况下,其担保的又一笔2500万元贷款到期,企业银行账户流动性几近枯竭,确实无力继续代偿,属于典型的“无钱可还”情形,但仍被列入失信名单。这种做法显然违反最高法“经核实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规定。而且,这一处理与各家银行长达十年对该企业的贷前调查结果及其对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的认可相矛盾。
又如,某著名大型民营企业因银行抽贷近150亿元,导致约50%的流动资金被抽走,企业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同样属于典型的“无钱可还”情形,但仍被列入失信名单。
再如,某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约500万元。疫情前连续四年每年贷款到期后银行均予以续贷。然而,因疫情导致厂区被封、企业停产,200万元贷款出现逾期,企业高管仍被列入限高。这一处理同样值得商榷: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困难,并非主观恶意拖欠,且与银行连年续贷的决策相矛盾。
(三)存在“一棍子打死”的倾向,部分规定未能与时俱进,个别做法明显矫枉过正。“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应当把握适度原则,切实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中工网报道,在2019年,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就达160项,涵盖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等多个领域。这些惩戒措施叠加实施,加之在列入失信名单前,企业往往已被财产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导致失信企业或个人基本丧失经营能力,陷入“僵尸”状态。有观点认为,这种“饱和式”惩戒的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信用惩戒应当为失信者保留必要的纠错空间和重振机会。
同时,部分惩戒措施已明显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以限制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和飞机为例,这一规定出台已近二十年时间。而近2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高铁、飞机已成为大众化的日常出行方式,不应再简单归入高消费范畴。
数据显示,目前北京至上海每天开行45列高铁动车组,其中高铁列车42列,占比高达94%,动车仅3列(有时仅1列)。这充分说明铁路部门已将高铁定位为大众化交通工具。此外,北京至上海飞机特价机票约330元,促销时甚至低于300元;而动车二等座票价约320元,两者基本持平。既然动车二等座未被列入高消费范围,飞机经济舱也不应继续作为高消费限制对象。
相比之下,德国的做法更具人性化:仅限制债务人在破产期间乘坐飞机头等舱或火车头等座,既达到了惩戒目的,又保障了债务人的基本出行需求。
更值得关注的是,个别地区出现了因父母失信导致子女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时政审不合格,甚至差点影响大学录取的案例。这种“连坐式”惩戒方式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严重违背了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还会耽误影响青少年的发展。
二、危害及后果
信用惩戒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然而,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错杀”或过度惩戒,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危害极大。
(一)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一旦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受到高消费限制,其财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往往意味着这些企业或个人离停产甚至破产不远。超过千万数量级别的企业和个人,包括许多地方乃至全国的重点企业,因信用惩戒过度而沦为“僵尸企业”;而且过度限制这些具有丰富经营管理和创新创业经验的高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基本出行自由,对经济增长、税收、创新、就业和社会安定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限制高消费规定实施16年后,国务院督查组对18个省市、3000多名企业家的调研显示,银行抽贷是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导致民间投资下滑的四大原因之一,而银行抽贷又是“失信”和被限高群体庞大背后的重要推手之一。
(二)影响民企信心。“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但必须精准无误。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决策失误或银行贷款期限错配等原因导致债务逾期,将长期诚信经营、为地方经济发展、税收、创业和就业做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打击企业家和经营者的信心。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将“违约”责任完全归咎于债务人也有失公允。以贷款违约为例,许多情况下,银行因期限错配、承诺续贷却未兑现、贷前调查失误等问题,同样负有责任。前些年,山东省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曾指出,多家银行一哄而上,对一家企业抽贷几十亿上百亿,要么当初贷款决策有误,要么现在收回贷款不当。
(三)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会因资金紧张而无法还款。要使其还款,前提是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能够产生现金流。然而,无差别、过度的信用惩戒将债务人手脚束缚,甚至导致企业停摆,势必减少收入,增加其还款难度,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
特别是对于负债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的债务人,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信贷和市场准入,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于逼迫债务人选择“躺平”。在这种情况下,偿还巨额债务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最终债权人也将遭受重大损失。
三、建议
最高法严格界定“老赖”范围、提高信用惩戒精准度、助力“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重获新生,无疑有利于稳经济促民生、提振民企信心,优化营商环境,也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法治建设进步。建议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尽快出台下列措施:
(一)修改和完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允许失信人乘坐高铁二等座和飞机经济舱,只限制其乘坐飞机头等舱和高铁一等座商务座。
(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举证入单”制度。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的有效证据”。没有有效证据,暂不将此列入失信名单。
(三)对存量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复查甄别。建议高法对各地法院存量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六种情形”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重新审查,没有有效证据的,退出失信名单。此举可大幅减少信用惩戒“错杀”问题,天量“老赖”问题也迎刃而解。
(四)信用惩戒对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五)建立信用惩戒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不得将债务人子女参加高考、限制驾驶等列入信用惩戒范围。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立场。)
(作者赵小广为山东省德州市原中小企业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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